发布时间:2025-01-31 16:58:03
(一)提出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
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含邀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具体金额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为节约费用,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三)业主决策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使用方案中工程预算超过三万元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预算审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后,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四)审核备案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预算审价报告等必要材料到建筑区划所在地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五)工程款的预拨付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
(六)现场签证
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签证并提出书面意见。维修资金使用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现场签证,相关费用可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
(七)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验收资料(包括现场签证、验收报告、结算金额或结算审价报告)向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凭工程结算单或结算审价报告、费用结算票据、由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施工维修单位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后,由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结算资金。
(八)质量保修
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包括质保期、质保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以上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相关方对工程造价、预算、审价及施工单位的比选、现场签证、验收等程序及提供资料负责,接受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条 调整范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